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章程制定,促进公司围绕章程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即日起,申请保险公司筹建及开业验收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者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其他保险公司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中国保监会
2017年4月24日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
【说明:①《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规定保险公司章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各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注册资本与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公司治理特殊事项;修改章程;附则。②《章程指引》适用于股份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组织形式的公司参照执行。上市保险公司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③《章程指引》仅就保险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④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规定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者变动。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的章程材料中,对增加或者修改的《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⑤《章程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⑥《章程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注明章程制定与修改的记录,并以如下方式载明:
序号 | 章程制定 | 决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中国保监会批准文号 |
1 | 章程制定 | 【】年【】月【】日 | 创立大会 | 【】 |
2 | 第一次修订 | 【】年【】月【】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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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二、公司章程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载明如下公司基本事项,且事项的内容应与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内容一致: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3.组织形式
4.公司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注释:该项不适用开业前提交的公司章程。】
5.营业期限
6.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及“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保险方针、政策,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四、公司章程须载明规定公司章程效力的下列条款: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者其他股东协议中的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五、公司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的条款,经营范围表述应与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