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五十三、公司章程应当写明具体监事提名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监事提名方式、程序等有关内容。
五十四、公司章程应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的相关内容,并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五十五、公司章程须载明有关监事任职的如下条款:
“公司监事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五十六、公司章程须明确监事会的构成。
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十七、公司章程应规定监事会职权。除《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外,监事会职权应包括“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的内容。
【注释:公司应将《公司法》和本条列举的监事会职权一并在章程中载明。】
五十八、公司章程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载明监事会会议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集、提案和会议通知、会议召开、表决和决议(包括表决规则)、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十九、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六十、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在章程中明确总经理的职权。
监管规定要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的,公司章程应载明相应条款。
六十一、公司章程须规定“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六十二、公司章程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情况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事项,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十三、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条款并根据监管规定列明除外条款。
【注释:①对外担保的除外条款包括: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②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集团公司对下属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
六十四、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规定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和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
六十五、公司章程应按照监管规定明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报告路径等内容。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六十六、公司章程应就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等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其中,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并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