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薄弱环节
近期保险市场出现的一些风险和问题,除与监管制度不完善有关外,也暴露出保险监管系统在制度执行、工作机制、监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标准不一、规则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在工作机制方面,存在职责不清、协调不畅、联动不强等问题;在监管手段方面,存在信息不全、共享不够、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在监管素质和能力方面,存在知识更新不够、技能不全面和监管资源有限等问题。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在堵塞制度漏洞的同时,要进一步弥补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强化薄弱环节,全方位提升监管效能。
(一)加强监管机制的协调统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部门的主要责任,以监管对象为基础,建立清晰有效的监管责任体系和问责机制,强化对公司风险状况的整体把握,及时将预警和防控措施传导到整个监管体系。强化监管上下联动,保监会在出台政策措施时,及时制定操作细则和执行标准,政策调整变更后,同步明确后续处理措施。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分类监管、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风险处置以及中介机构法人属地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限,有效发挥派出机构作用。统一监管标准,尤其在保险产品管理、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等方面建立相对统一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程序。
(二)加强前端审批与后端监管的协同。对放开前端的事项,抓紧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手段措施,确保管住管好后端。将行政许可与公司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密切挂钩,加大对公司行政处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服务评价和投诉率等指标审查力度,防止审批与业务监管脱节、后端达不到监管要求而前端照批照备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内部流程,建立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网上在线办理,提高审批透明度。
(三)加强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类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公共信息平台作用。规范数据指标体系,全面、及时、有效采集保险机构、业务和高管信息。加强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建设和共享应用,建立相互查询机制,确保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耳聪目明;同时,加强保监会与其他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打破数据孤岛,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
(四)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完善非现场监测评价机制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准确锁定业务扩张激进、风险指标偏离度大的公司,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推进保险中介云平台建设,完善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切实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水平。修订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明确信息化时代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和标准,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建立保险机构重大风险稽查工作制度,健全风险案件全流程监管体系。
(五)加大行政处罚和信息披露力度。进一步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行政处罚时效性。全面披露处罚信息,强化行政处罚效果。细化保险中介信息披露事项,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动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建立对保险公司公开问询制度,加大股权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扩大披露范围和频度,强化外部监督约束。
(六)强化司法手段运用。健全保险业司法案件管理制度,加大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力度,对利用虚假保费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挑战监管底线、无视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处理。拓宽监管执法合作平台,自上而下推动建立保险监管与公安、检察院等执法、司法部门常态化合作机制,探索案件协作执法。
(七)落实问责机制。强化监管问责,对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依法执行双罚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依法从严追责。强化机构问责,督促保险公司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性问题的责任追究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尤其是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强化对监管者问责,加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从严管理干部,对监管干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八)提升监管干部队伍素质能力。大力抓好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升监管素质和能力。完善保监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监管干部综合培训、业务专题培训与党校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干部跨部门、跨地区交流锻炼,加大对监管政策理论、保险风险管控、产品技术创新、金融融合发展等领域的研究,打造一支熟悉监管业务、把握金融规律,具备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和专业方法的监管干部队伍,有效提升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