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下列事项而开立的账户:
1.法院裁定或者判决;
2.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交易或者租赁;
3.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下,预留部分款项便于支付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款或者保险;
4.专为支付税款。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存款账户:
1.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账户持有人;
2.禁止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或者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六十日内返还账户持有人。
(六)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休眠账户。休眠账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不包括年金合同):
1.过去三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发起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交易;
2.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3.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七)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
(八)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
(九)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报送期末起至少五年。相关资料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当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