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上海市财政局按3年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0.5‰,5年期、7年期、10年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
第十三条 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四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即招标日后第三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还本付息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上海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15:00,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上海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八条 上海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上海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