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0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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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的民用运输机场

纳入国家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

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等八个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

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

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

附件三:

限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的民用运输机场和限制民用运输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航空燃油企业的民用运输机场

纳入国家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

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等八个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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