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全过程监管力度。从严审查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减量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控制许可进口总量。(环境保护部负责长期落实)加强进口固体废物装运前现场检验、结果审核、证书签发等关键控制点的监督管理,强化入境检验检疫,严格执行现场开箱、掏箱规定和查验标准。(质检总局负责长期落实)进一步加大进口固体废物查验力度,严格落实“三个100%”(已配备集装箱检查设备的100%过机,没有配备集装箱检查设备的100%开箱,以及100%过磅)查验要求。(海关总署负责长期落实)加强对重点风险监管企业的现场检查,严厉查处倒卖、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负责长期落实)
(十一)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集散地。开展全国典型废塑料、废旧服装和电子废物等废物堆放处置利用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督促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整治情况列入中央环保督察重点内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年底前完成)
四、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长效机制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大对走私洋垃圾、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倒卖或非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意识。(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负责长期落实)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将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违法企业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长期落实)
(十三)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推动与越南等东盟国家建立洋垃圾反走私合作机制,适时发起区域性联合执法行动。利用国际执法合作渠道,强化洋垃圾境外源头地情报研判,加强与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机构的合作,建立完善走私洋垃圾退运国际合作机制。(海关总署、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负责长期落实)
(十四)开拓新的再生资源渠道。推动贸易和加工模式转变,主动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指导相关企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爱护当地资源和环境,维护中国企业良好形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长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