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附全文/任务表)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9-22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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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到,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以下为具体内容: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总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开放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程序,精简办事环节,明确标准和时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探索建立退出机制,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养老院服务质量大幅提升,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政策法规更加健全、行业标准和信用体系基本建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老年人生活更加便捷、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四)放宽准入条件。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

2.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4.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简化优化审批手续。

1.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3.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国家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改进政府服务。

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七)完善价格机制。

1.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3.政府投资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市县中心养老机构,对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免费服务,对其他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4.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价格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必要监管。

(八)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1.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公办养老机构运营。

2.创新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通过品牌连锁运营、单项服务外包、专项服务合作等方式推进社会化运营。

3.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各市县政府应依据养老机构实际服务属地户籍老年人数量发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提高,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

4.制定海南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60%以上。

(九)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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