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
(二十一)加强服务监管。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对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获取有关政策待遇,实际从事非养老服务经营的,应依法取消、收回其已获取的政策待遇。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十二)加强行业自律。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四)加强督查落实。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作为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县政府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放宽准入条件,简化优化审批手续 | 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 |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
2 | 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 |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 |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
3 | 完善价格机制 |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4 |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实施 |
5 |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 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 持续实施 |
6 |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 |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 | 持续实施 |
7 | 进一步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 | 省民政厅、省消防总队、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
8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9 | 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 |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
10 | 发展高端健康养老服务产业 |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 持续实施 |
11 | 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 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 持续实施 |
12 | 加强规划引导 | 省发展改革委、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13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实施 |
14 | 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15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 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 持续实施 |
16 | 加强服务监管 | 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17 | 加强督查落实 |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