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解读)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7-10-0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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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近日,广州市住建委官网与公安局、来穗局联合起草《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此外,租赁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始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单套住房内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功能相对独立的客厅,可以出租居住,入口、过道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来说,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改建租赁住房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此外,居民小区住宅套房不得改建为宿舍。单位宿舍或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宿舍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而当整栋、整层或单个建筑物内合计出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管理范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门禁和监控、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租赁住房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违反标准规定的,由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执行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租赁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始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单套住房内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功能相对独立的客厅,可以出租居住,入口、过道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四、住房租赁企业按相关规定改建租赁住房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居民小区住宅套房不得改建为宿舍。单位宿舍或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宿舍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五、整栋、整层或单个建筑物内合计出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管理范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门禁和监控、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服务及安全管理职责。

六、时租房、日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租赁住房自来水、燃气、电路、电器设备安装和使用安全要求(节选)

2.租赁住房消防标准(节选)

3.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环保标准(节选)

4.住宅设计规范(节选)

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节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17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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