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实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要任务
1.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划定“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主体。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全面编制省、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统筹部署,分步实施,持续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2.大力实施皖北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
积极推进《安徽省皖北六市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规划》实施,督促皖北六市和有关采煤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先搬后采,集中安置;征转结合,逐年消化;整合资金,配套政策;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动作,各负其责”的总体思路,严格实行先搬后采政策,积极开展塌陷区综合治理,促进塌陷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十三五”期间实施综合治理工程31个,综合治理面积11552公顷。
3.加强开发准入的制度建设
牢固树立源头保护新理念,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的制度建设,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与矿产开发利用(设计)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严禁在禁止开采区内及“三线三边”、“三区两线”范围内新建矿山。
4.强化生产矿山责任监管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管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监管,凡没有按方案要求实施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的,一律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限期治理;凡转让采矿权的,其恢复治理责任一并移交新的采矿权人;对已按方案实施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的,必须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严格矿山关闭条件,矿山企业没有履行恢复治理和复垦义务或治理恢复、复垦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企业闭坑申请。对其遗留的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任务,要限期完成。规划期间,生产矿山(含停产、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26108公顷,其中土地复垦面积17335公顷。
专栏六各市矿山损毁土地治理复垦任务(单位:公顷)
行政区 | 矿山数量 | 占用损坏面积 | 规划治理面积 | 规划复垦面积 |
安庆市 | 133个 | 777 | 477 | 59 |
蚌埠市 | 33个 | 130 | 84 | 46 |
亳州市 | 7个 | 830 | 498 | 479 |
池州市 | 181个 | 1176 | 705 | 0 |
滁州市 | 115个 | 937 | 550 | 130 |
阜阳市 | 165个 | 1729 | 1295 | 1295 |
合肥市 | 94个 | 744 | 464 | 125 |
淮北市 | 41个 | 6975 | 3559 | 3361 |
淮南市 | 76个 | 16063 | 9654 | 9518 |
黄山市 | 68个 | 136 | 76 | 7 |
六安市 | 179个 | 755 | 484 | 211 |
马鞍山市 | 86个 | 1268 | 762 | 9 |
宿州市 | 46个 | 7893 | 4802 | 1971 |
铜陵市 | 116个 | 1401 | 844 | 14 |
芜湖市 | 110个 | 1120 | 677 | 30 |
宣城市 | 188个 | 1938 | 1177 | 80 |
合 计 | 1638个 | 43872 | 26108 | 17335 |
5.有序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责任人灭失或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综合治理的原则,探索建立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的激励机制,逐步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和土地复垦。重点治理皖北煤矿采煤塌陷区,皖江沿江铁、铜、水泥用灰岩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皖北六市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综合治理面积11552公顷。实施铜陵、马鞍山采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规划期间土地复垦面积2300公顷,其中,铜陵市为700公顷,马鞍山市为1600公顷。
6.逐步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
总结推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建设试点项目经验,逐步建立各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区域控制性监测网络,重点监测多矿山结合部位矿山开采导致的采空和岩溶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区域
1.淮北煤矿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域
区域面积5865.41平方千米,涵盖《全国规划》9个重点治理区,治理矿山63家。区内主要矿产资源煤炭丰富,开发程度较高,矿山占损面积11268公顷,其中矿山开采诱发的地面塌陷面积8088公顷。规划期间,矿山治理恢复面积6200公顷,其中土地复垦面积5705公顷。矿山地质环境主要治理任务:一是煤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二是占用破坏土地资源治理;三是露采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综合治理。
2.淮南煤矿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域
区域面积3205.52平方千米,涵盖《全国规划》7个重点治理区,治理矿山44家。区内主要矿产资源煤炭丰富,开发程度较高,矿山占用损坏面积17657公顷,其中矿山诱发的地面塌陷面积7506公顷。规划期间,矿山治理恢复面积10597公顷,其中土地复垦面积10461公顷。矿山地质环境主要治理任务:一是煤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二是占用破坏土地资源治理;三是露采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综合治理。
3.滁州—巢湖—安庆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域
区域面积5727.34平方千米,涵盖《全国规划》1个重点治理区,治理矿山154家。区内铜、铁、水泥建材等矿产资源丰富,露天开采矿山多,矿山占用损坏面积1403.54公顷。规划期间,矿山治理恢复面积832公顷,其中土地复垦面积6.18公顷。矿山地质环境主要治理任务:综合治理露天采场产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废石场等。
4.铜陵—马鞍山—池州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域
区域面积7643.34平方千米,涵盖《全国规划》6个重点治理区,治理矿山406家。区内铁、铜、水泥建材等矿产资源丰富,矿山开发程度高,矿山占用损坏面积4353.90公顷。规划期间,矿山治理恢复面积2636公顷,其中土地复垦面积83公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任务:井采矿山形成的地面塌陷,露天采场形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尾矿库、废石场和土地复垦。
三、积极开展矿区土地复垦
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条例》,按照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矿区损毁土地复垦。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积极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综合治理,提高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利用程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入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和后评价制度,强化监测。加强土地复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全面提升矿区土地复垦水平,规划期间,完成土地复垦面积17335公顷。
对开发过程中剥离的适宜耕地的表层土壤,应该做好收集和贮存,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地改良等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禁止将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物料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复垦土地应当满足相应土地利用的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