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车辆投放规模
(1)总量规划引导
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市民出行需求、设施承载能力、车辆利用率等确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总量规模,定期优化调整,并向社会公示,为企业合理制定投放计划提供参考和指引。
(2)企业投放管理
对企业投放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二是政府不直接干预。
方式一:总量控制、配额管理
即政府根据公布的总量规模对企业投放车辆规模进行限制,对企业未经允许擅自投放车辆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对于服务质量较好的企业,可以在新增投放规模时,优先考虑指标的分配等。
这种方式相当于对企业投放进行许可,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规模控制的目标,但对市场干预过多,与政府行政改革方向不符;操作比较复杂,公平性难以保障(如服务考核指标的设置、考核的操作、指标额度的分配等)。且在当前市场容量基本饱和的情况,新增投放量对企业的激励作用有限。
方式二:政府不直接干预
政府不直接限制企业投放的规模,运用市场机制,通过调节设施供应和加强停放执法,实现车辆投放的动态平衡,鼓励增加设施供给,最大程度满足市民停放需求。即通过综合评估市民出行需求、车辆使用率、道路条件等设置自行车停放设施,企业车辆在城市公共空间内投放和停放必须在停放设施内,否则按照违规停放进行处罚。同时,政府将定期发布相应的信息,引导企业合理投放。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情况,政府应采取限止投放等处置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相较于方式一,方式二政府不直接干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且能更好体现管理的公平性。但前提是需要通过科技手段实现精准监管:①车辆必须安装统一的电子身份标签,且停放设施必须智能化,能够对车辆进行识别;②智能停放设施必须提前规划、合理布局,并向社会公示;③车辆及设施的运营数据必须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3、运营服务规范
重点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秩序两个角度,对企业的运营服务提出相关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车辆技术状况、投放与停放秩序、用户注册、用户权益保护、企业数据接入、企业退出后的车辆清理六个方面。
(1)车辆技术状况
①管理要求
?投放运营的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且具有唯一的电子身份标签;
?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且获得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满足上述标准要求的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定期对投放运营的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整洁、完好,符合安全运营的要求。
②处罚规定
企业未办理车辆备案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给予警告;逾期仍未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定期抽检,发现车辆技术、安全状况不符合要求仍投入运营的,按照每车每次一千元,每次罚款总额低于五万元进行罚款。
(2)投放与停放秩序
①管理要求
在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投放或停放的车辆,必须位于停放设施内。
②处罚规定
企业违反车辆投放和停放区域规定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每次罚款总额低于五万对企业进行罚款。
用户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道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处二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3)用户协议
①管理要求
企业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企业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客服和投诉制度、事故处置及赔偿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和押金退还机制等。
②处罚规定
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4)用户安全
①用户人身安全
?管理要求
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协助用户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为用户购买保险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用户资金安全
?管理要求
企业收取押金与预存资金的,应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或逾期不退还押金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的处罚仅针对备案模式。
③用户信息安全
?管理要求
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处罚规定
非法采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5)企业数据接入
①管理要求
在车辆固定位置安装统一的电子身份标签,并将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②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将车辆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未接入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该项处罚仅针对备案模式。
(6)企业退出后的车辆清理
企业退出后不按规定履行车辆清理等工作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的规定没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