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附解读/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15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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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逐条解读

(一)第一章解读

本章主要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总体规定。

1.第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2.第二条第一款明确了《管理办法》管理的对象。针对民航旅客的信用管理工作将另行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如何对相对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区分,并明确了分公司的信用信息要归集至总公司名下。《管理办法》将外国航空公司和国外其他持证组织也纳入到信用管理的对象之内,确保了信用管理对象范围的完整性。

3.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负责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主体及不同主体所管辖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具有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权限。

4.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的记录主体、记录范围和内容构成。信用记录由民航局统一记录,确保了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基本信息的内容构成,是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内容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第三款明确了违法失信信息的定义和分类。将违法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规定相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规定要更加严格。

5.第五条明确了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使用主体和使用方式。

(二)第二章解读

本章主要对信用信息从采集到移除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规定。

本章规定了两种采集方式: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主动采集方式(第七条)和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方式(第十七条)。

本章规定了两种移除方式:有效期满移除方式(第十三条)和信用修复移除方式(第十四条)。

1.第六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的组成和职责。信用管理部门只能是民航行政机关,增强了信用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2.第七条明确了违法失信信息的采集主体和记录主体。将违法失信信息的采集工作和记录工作相分离,增强了工作的规范性。由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统一记入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确保了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和唯一性,也是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落实。

3.第八条第一款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十五种情形,可以分为五类:第一至第四种情形属于严重危及民航安全类,第五至第八种情形属于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类,第九种情形属于恶意侵犯旅客权益类,第十一、第十二种情形属于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类,第十、第十三至第十五种情形属于其他类。本款同时规定了采集严重失信行为并告知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的期限。

第八条第二款是对《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落实。

第八条第三款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中第十一种情形中“有履行能力”这一概念的定义,便于正确认定第十一种情形。

第八条第四款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中第十三种情形中“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这一概念的定义,便于正确认定第十三种情形。

第八条第五款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中第十四种情形中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清单的公布方式,便于正确认定第十四种情形。

4.第九条第一款明确了失信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境内时,信用管理部门的确定原则及信用管理部门的告知义务,防止违法失信信息重复采集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第二款明确了失信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境外时,信用管理部门的确定原则。

第九条第三款明确了低级别信用管理部门优先采集的原则。级别越低的信用管理部门越贴近一线工作,越容易进行违法失信信息的采集工作,该原则是对其工作的认可和支持。本款同时明确了该原则的例外情形和处理方式,防止违法失信信息重复采集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第四款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中第十三种情形由民航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统计和采集。鉴于民航局政策法规司能够充分掌握所有相对人一年内是否已发生两次以上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所以作此规定。

5.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了信用管理部门采集相对人基本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要求。

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内容构成。

第十条第三款是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内容的具体落实。

6.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信用管理部门事前书面告知相对人,是程序正义原则的体现,旨在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第二款确了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将对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赋予其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和机会。

7.第十二条要求信用管理部门事前书面告知相对人和民航信用主管部门。通知前者是程序正义原则的体现,旨在充分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通知后者是《管理办法》第七条内容的具体落实。

8.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信用记录的有效期为一年或三年的情形。

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移除方式。

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在有效期满时的移除方式。因为严重失信行为较一般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更高,移除方式也更为严格。

9.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相对人修复信用的方式及向信用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方式。

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在信用管理部门同意信用修复时的移除方式。此种情况下记录移除不受有效期限制,意在鼓励相对人及时改正错误,引导相对人坚持守法诚信。本款同时明确了信用管理部门不同意信用修复时的处理方式,旨在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

10.第十五条明确了当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信用管理部门和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的处理方式,旨在确保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1.第十六条明确了本级行政机关局务会议,或者局务会议授权机构审查同意的要求及例外情况,旨在确保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采集、移除或者修复的严肃性。

12.第十七条明确了民航行政机关对待社会主体自行收集记录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方式,进一步丰富了信息采集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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