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章解读
本章主要对信用信息如何使用进行了规定。
本章规定了两类信用信息的处理原则,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处理原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处理原则(第十八条第三款)。
本章规定了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的四种约束方式,行政性约束(第二十、二十一条)、市场性约束(第二十二条)、行业性约束(第二十三条)和社会性约束(第二十四条)。
1.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对因一般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的处理原则。
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了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的处理原则。因为严重失信行为较一般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更高,处理方式也更为严厉。
2.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布方式,是对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
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上市企业的披露要求,旨在督促其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本款还同《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了衔接,进一步确保了披露要求的落实。
3.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了要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在行业内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了要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在行业外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了多种手段措施及依据清单和联合惩戒措施及依据清单的公布方式,是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内容的具体落实。
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了各单位的反馈要求,根据民航行业外其他单位推送的信用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况单独反馈旨在便于统计。
第二十条第五款明确了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的反馈要求,旨在履行民航局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因为需要对各单位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预留了半个月左右的工作时间。
4.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行业内行政性约束的开展方式,是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内容的具体落实。
5.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市场性约束的开展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市场性约束的特定开展方式。
6.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行业性约束的开展方式。
7.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社会性约束的开展方式。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涉密信用信息的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