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附解读/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15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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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章解读

本章主要对信用信息如何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了民航行政机关处理名称发生变更的组织的信用状况的方式。当组织只有名称发生变更时,因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变更,所以对其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使用方式不变。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民航行政机关处理发生分立合并的组织的信用状况的方式。存续分立和吸收合并时,因为原组织没有彻底消灭,分立或合并后的原组织继续适用民航行政机关对其分立或合并前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使用方式;解散分立合新设合并时,因为原组织已经彻底消灭,不再有组织继续适用民航行政机关对原组织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使用方式。

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相对人享有异议的权利。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将对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赋予其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和机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民航行政机关处理处理相对人异议的方式。本款还明确了民航行政机关暂停对相对人实施新的惩戒措施的情形,旨在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了信用信息却有错误时民航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进行澄清并依法给予赔偿旨在弥补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了相对人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将对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赋予其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和机会。

3.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民航局信用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的要求。信用信息重要性高,数据量大,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影响,必须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的评估和统计职责,旨在更好地了解和促进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

5.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了组织和个人享有监督的权利,并公布了监督的渠道。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处理监督信息的方式。

(五)第五章解读

本章主要对一些其他问题进行了规定。

1.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和不同申请方式计算申请收到时间的方式。明确申请收到时间的计算方式旨在方便相关时限的计算。

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了信用管理部门联系信箱和联系人的公布方式。联系信箱和联系人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旨在方便相对人获取相关信息。

2.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试行时间和《管理办法》中关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规定的生效时间。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推迟生效是因为相关规定尚不成熟,需要时间进一步论证完善。

附件: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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