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通过“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成为已公告企业的,每年4月30日前,需再次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更新相关资料,确认自我声明。
第十二条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临时现场核验,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的企业存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停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第十七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三)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的名单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八条被停止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整改合格满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撤销名单的已公告企业,整改合格满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建材工业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受理规范公告申请、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取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39号)、《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5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554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3〕19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4〕286号)等同时废止。
附件: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