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报销须提供材料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必备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财政部门印制或税务部门印制)(收原件);
3、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4、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参保人提供,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及招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补充材料】
5、申请门诊大病费用报销的需提供:用药方案或治疗计划,需加盖医院公章(收原件);
6、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完成审核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如使用医保目录中有限用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需提供相应的临床诊断证明、检查和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可由参保人首次提供或者经经办部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再次提供)(收原件)。
(二)普通医疗住院费用报销
【必备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财政部门印制或税务部门印制)(收原件);
3、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或者出院小结(收原件);
5、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参保人提供,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及招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补充材料】
6、使用单价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者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供材料条形码复印件或者医院出具的确认为国产或者进口材料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收原件);
7、申请意外伤害情形报销的,需同时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意外伤害病人受伤经过确认书》;同时需要提供入院记录(收原件);
8、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完成审核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如使用医保目录中有限用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需提供相应的临床诊断证明、检查和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可由参保人首次提供或者经经办部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再次提供)(收原件)。
备注:参保人应该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