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金净流出量
(一)定义及计算
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预期现金流出总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余额与其预计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之和。预期现金流入总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表内外相关契约性应收款项余额与其预计流入率的乘积之和。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75%。本办法中预计流失率、提取率、流入率统称为折算率。
(二)现金流出:项目及折算率
1.零售存款
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分为稳定存款和欠稳定存款。
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或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并且存放于交易性账户(如自动存入工资的账户)或者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存在其他关系使得提取可能性很小的存款。
欠稳定存款包括未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大额存款、经验丰富或高资产净值个人的存款、易被迅速提走的存款(如网上存款)等。对于外币存款,即使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覆盖,但如果有证据显示其波动程度大于本币存款,则应当计入欠稳定存款。若难以判定某项存款为稳定存款,则应当将其视为欠稳定存款。
零售存款项目 | 折算率 |
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 (1)稳定存款 | 5% |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 3% |
(2)欠稳定存款 | 10% |
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且存款人无权在30天内提款或者提前提款导致的罚金显著超过利息损失的定期存款 | 0% |
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是指有能力迅速赔付、保险覆盖范围明确且公众广泛知晓的存款保险计划。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保险人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正式法定授权,并在操作上具有独立性、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包括:
(1)保险人能够定期从接受保险的商业银行预先收取费用;
(2)保险人具有充足的手段确保在发生大额偿付需求时,能够及时获取额外资金,如获得明晰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担保或从政府借款的常设授权;
(3)存款保险计划被触发后,存款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获得保险偿付。
零售定期存款的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但商业银行允许存款人在不支付相应罚金的情况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应当按活期存款处理。
2.无抵(质)押批发融资
无抵(质)押批发融资是指由非自然人客户提供,且未用本行拥有的、可在丧失清偿能力、破产清算或处置期间被行使权利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客户有权在30天内收回、最早合同到期日在30天内和无确定到期日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客户有权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收回,但合同明确规定且有约束力的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的批发融资项目,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对于商业银行有权在未来30天内提前偿还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若商业银行不行使该提前还款权可能导致市场认为其面临流动性压力时,商业银行为防范声誉风险将被迫行使该提前还款权,相关的预期现金流出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衍生产品合约相关的负债不纳入本项目。
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 | 折算率 |
小企业客户的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 | |
(1)稳定存款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 5% 3% |
(2)欠稳定存款 | 10% |
业务关系存款(不包括代理行业务[4]) 由存款保险计划或提供同等保护的公开保证所覆盖的部分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 25% 5% 3% |
由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提供的非业务关系存款 该存款全额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或提供同等保护的公开保证覆盖 | 40% 20% |
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融资 | 100% |
小企业客户是指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总额(并表口径)不超过800万元并被视同零售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如商业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用风险暴露,该客户还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资本监管规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条件。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的小企业客户定期存款比照零售定期存款处理。
业务关系存款是指商业银行为非自然人客户(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小企业客户除外)提供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存款。商业银行对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清算服务是指客户通过直接参与境内支付结算系统的商业银行间接地将资金(或证券)转移给最终接受方,仅限于对客户支付指令的传送、对账和确认,日间透支、隔夜融资和结算后账户维护,以及日间和最终结算头寸的确定。托管服务是指在客户交易或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代表客户对资产进行保管、报告、处理或者对相关营运和管理活动提供便利,仅限于证券交易结算、契约性支付的转移、抵押品处理与托管相关的现金管理服务,以及股利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客户申购赎回、资产和公司信托服务、资金管理、第三方保管、资金转移、股票转移、支付结算等代理服务(不含代理行业务)和存托凭证。现金管理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现金流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以及客户日常经营所必需的金融服务,仅限于汇款、收款、资金归集、工资支付管理和资金支出控制。
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及相关的业务关系存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在未来30天内对商业银行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存在实质性依赖,如客户具有充足的备份安排,则不满足该项条件。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合同。
(3)客户终止上述服务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至少为30天,或者客户转移相关存款的成本(如交易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提前终止成本或法律成本)较高。
(4)业务关系存款存放于专门账户,该账户向客户提供的收益不足以吸引客户存放超出其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所需的多余资金。客户提供该存款的主要目的为利用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而非获取利息收入。
业务关系存款账户中的多余资金是指可以被提取的满足业务需要以外的资金,即该部分资金被提取后账户上留存的资金仍足够满足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需要。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方法识别业务关系存款账户中的多余资金,并将其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商业银行的识别方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保证足够的颗粒度,以充分反映资金在单体压力情景下的提取风险;二是考虑各项相关因素,如批发客户持有的存款超过特定支付需要平均余额的可能性;三是运用适当的定量标准,如账户余额与支付结算规模的比值、账户余额与托管资产规模的比值等。商业银行不具备多余资金识别方法的,应当将全部存款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
如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业务关系存款的客户集中度过高,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存款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
来自于代理行业务的存款按非业务关系存款计算。
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受托人、受益人、管道、特定目的载体及本行附属机构等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非业务关系存款及其他无抵(质)押融资。商业银行发行的30天内到期的无担保债券纳入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融资。但针对零售或小企业客户发行、只可在零售或小企业客户间交易且只能由零售或小企业客户持有的无担保债券,可分别计入对应的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存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