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权威解读)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0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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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质)押融资

抵(质)押融资是指以本行拥有的,可在丧失清偿能力、破产清算或处置期间被行使法定权利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所有将在30天内到期的抵(质)押融资项目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银行为满足客户空头头寸而借给客户抵(质)押品,应当按照抵(质)押融资处理。

抵(质)押融资项目 折算率
以一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或以中央银行为交易对手 0%
以2A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15%
以本国主权实体、多边开发银行或风险权重不高于20%的本国公共部门实体为交易对手,且不是以一级资产和2A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25%
以2B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50%
其他 100%

4.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 折算率/现金流出
衍生产品交易的净现金流出 100%
融资交易、衍生产品以及其他合约中包含降级触发条款所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银行评级下调1-3个(含)档次所增加的抵(质)押品要求或者导致的现金流出
衍生产品及其他交易市值变动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前24个月内出现的30天内抵(质)押品净流出最大值
衍生产品及其他交易中非一级资产抵(质)押品估值变化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20%
根据合同能被交易对手随时收回的超额非隔离抵(质)押品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100%
抵(质)押品对外交付义务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100%
合同允许交易对手以非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替换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抵(质)押品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 100%
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券及其他结构性融资工具 100%
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工具、证券投资载体和类似融资工具 100%
未来30天内交易对手可以行使权力的未提取的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
(1)提供给零售和小企业客户 5%
(2)提供给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和中央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信用便利 流动性便利 10% 30%
(3)提供给受到审慎监管的银行 40%
(4)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等)
信用便利 流动性便利 40% 100%
(5)提供给其他法人客户以及管道工具、特定目的载体等 100%
未来30天内其他契约性放款义务 100% 100%
(1)未来3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契约性放款总额 (2)未来30天内对零售客户和非金融机构客户的契约性放款总额超过客户契约性现金流入总额50%的部分
未来30天内其他契约性现金流出(不含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相关的现金流出) 100%
或有融资义务
(1)无条件可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 (2)保函、信用证、其他贸易融资工具 (3)非契约性义务 (4)拥有附属交易商或做市商的发行机构未偿付的超过30天的债券 (5)以其他客户抵(质)押品覆盖客户空头头寸所导致的非契约性负债            0% 2.5% 2.5% 2.5%           50%

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向客户提供资金的契约性融资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客户提供的契约性备用融资便利,当客户无法在金融市场滚动发行该债务融资工具时,可以提取该流动性便利。为公司客户提供的日常流动资金融资便利(如循环信用便利)为信用便利。

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不可撤销或者只能有条件撤销该融资便利。债务融资工具将于未来30天内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债务融资工具将于30天以后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其余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按照信用便利处理。

客户为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提供(或根据合同规定,在提取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时需要提供)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抵(质)押品的,如果该抵(质)押品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从未提取的不可无条件撤销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中扣减其价值:

(1)未计入商业银行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2)市场价值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否提取的相关性不高;     

(3)客户使用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后,商业银行利用其进行再抵(质)押融资不存在法律和操作障碍。

对于未纳入商业银行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如果在压力时期,商业银行出于防范声誉风险等原因成为其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商业银行应当将可能需要提供的流动性视为其他或有融资义务,按照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审慎方法计算相应的现金流出。

(三)现金流入:项目及折算率

1.抵(质)押借贷,包括逆回购和借入证券

由以下资产担保的在30天内到期的 抵(质)押借贷 折算率
抵(质)押品未用于再抵(质)押融资 抵(质)押品用于再抵(质)押融资
一级资产 0% 0%
2A资产 15% 0%
2B资产 50% 0%
由其他抵(质)押品担保的保证金贷款 50% 0%
其他抵(质)押品 100% 0%

2.来自不同交易对手的其他现金流入

来自不同交易对手的其他现金流入 折算率
完全正常履约且30天内到期的所有付款(包括利息支付和分期付款)
(1)来自零售和小企业客户、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现金流入 50%
(2)来自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的现金流入 100%
30天内到期的、未纳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证券产生的现金流入 100%
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存款 0%

商业银行持有的30天内到期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若满足相关定义和操作性要求,应纳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而不计算现金流入。

3.信用便利、流动性便利和或有融资便利

商业银行从其他机构获得的信用便利、流动性便利和或有融资便利产生的现金流入适用0%的折算率。

4.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 折算率
衍生产品交易的净现金流入 100%
其他30天内到期的契约性现金流入(不含非金融业务收入产生的现金流入)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

商业银行应当只计算来自完全正常履约且预计未来30天内不会违约的契约性现金流入。现金流入应按合同允许的最晚时间计入。商业银行基于循环信用便利所发放的贷款应当按照展期处理,不计算现金流入。无确定到期日的贷款不计算现金流入,但如果存在30天内对本金、费用或利息的最低支付要求,则应当根据不同交易对手,适用相应的现金流入折算率。其他30天内到期的契约性现金流入(不含非金融业务收入产生的现金流入)的折算率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具体情形确定。

商业银行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应当避免重复计算。如果某项资产已被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再计算与其相关的现金流入。可以计入多个现金流出项目的业务,应当将其划入预期现金流出量最大的项目。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表内外项目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调整其折算率,增加现金流出项目和减少现金流入项目。

在计算银行集团的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除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存款采用东道国监管机构规定的折算率外,其他项目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存在以下情形时,银行集团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存款应当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折算率:

(1)东道国监管机构对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存款没有规定折算率;

(2)东道国监管机构未实施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

(3)本办法规定的折算率比东道国更为审慎。

五、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的相关说明

当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流动性风险分析报告,包括导致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对持续时间的预测等,并根据持续时间确定是否增加报告要求。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分析以下因素,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1.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具体原因,包括银行自身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方面的原因及其影响程度。

2.商业银行的整体稳健程度和风险状况。

3.商业银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减少的幅度、持续时间和频率。

4.为维持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市场流动性产生的影响。

5.其他应急资金来源的可获得性。

6.其他相关因素。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述分析,确定是否要求商业银行采取减少流动性风险暴露、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改进流动性应急计划等措施。

当发生严重的系统性风险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考虑所采取措施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和顺周期效应。在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措施恢复流动性水平时,可以给予适当时间,防止对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造成负面影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的上述措施应当与其审慎监管整体框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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