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净稳定资金比例计量标准
一、净稳定资金比例
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二、可用的稳定资金
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商业银行各类资本与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对应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的乘积之和。其中,账面价值指资本或负债项目在进行监管扣除或其他调整前的余额。
可用稳定资金系数的设定反映了负债的稳定性,包括负债的合同期限及不同类型的资金提供者在收回资金倾向上的差异。一是体现融资期限差异。净稳定资金比例通常假定长期负债较短期负债更为稳定。二是体现融资类型和交易对手差异。净稳定资金比例假定短期(期限小于1年)零售客户存款和小企业客户融资较相同期限的来自其他交易对手的批发融资更为稳定。
(一)可用的稳定资金项目
1.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100%的项目
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100%的项目包括:
(1)监管资本;
(2)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其他资本工具;
(3)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所有有担保和无担保借款和负债。
监管资本应当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资本定义相关要求。监管资本含资本扣除项,但不包括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二级资本工具。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节规定在2022年后不得计入监管资本的部分,不得纳入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资本计算。
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其他资本工具不包括若行权将会使预期剩余期限降到1年以下的带有明确或嵌入期权的资本工具。
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所有有担保和无担保借款和负债,包括定期存款,但不包括最终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负债产生的1年以内的现金流。
2.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95%的项目
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95%的项目为来自零售和小企业客户的稳定存款,包括无确定到期日(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3.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90%的项目
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90%的项目为来自零售和小企业客户的欠稳定存款,包括无确定到期日(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4.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50%的项目
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50%的项目包括:
(1)非金融企业客户提供的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有担保和无担保融资;
(2)业务关系存款;
(3)主权、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融资;
(4)以上所列之外的剩余期限在6个月到1年的其他有担保和无担保融资,包括央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剩余期限在6个月到1年的融资。
5.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0%的项目
可用稳定资金系数为0%的项目包括:
(1)以上所列之外的其他负债和权益,包括央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剩余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融资;
(2)无明确到期日的负债;
(3)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大于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时,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与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的差额;
(4)由购买金融工具、外汇和大宗商品产生的“交易日”应付款。
无明确到期日的负债包括空头和无到期日的头寸,但不含递延税负债和少数股东权益。
在计算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时应首先确定衍生产品负债。当衍生产品合约价值为负时,可基于衍生产品合约的重置成本(通过“盯市”原则获得)计算衍生产品负债。如果存在符合《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有关条件的双边轧差合约,合约覆盖的衍生产品风险敞口的重置成本为净重置成本。在计算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时,与衍生产品合约有关的、以变动保证金形式提供的抵(质)押品,无论是何种资产,都应当从负的重置成本中扣除。即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衍生产品负债)-(衍生产品负债中作为变动保证金提供的所有抵押品)。所扣除的抵(质)押品,其相关资产不纳入所需的稳定资金计算。
在计算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时应首先确定衍生产品资产。当衍生产品合约价值为正时,可基于衍生产品合约的重置成本(通过“盯市”原则获得)计算。如果存在符合《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有关条件的双边轧差合约,合约覆盖的衍生产品风险敞口的重置成本为净重置成本。在计算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时,无论银行在会计核算方法或基于风险的框架下是否允许净额结算,除非因该衍生产品资产而收到的抵(质)押品是现金变动保证金的形式并且满足《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的条件,否则抵(质)押品不能冲抵正的重置成本。任何与收到的初始保证金或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变动保证金有关的负债,不能冲抵衍生产品资产并且可用稳定资金系数应为0%。若满足相关条件,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衍生产品资产)-(衍生产品资产中收到的作为变动保证金的现金抵押品)。
与购买金融工具、外汇和大宗商品相关的“交易日”应付款,是由于以下原因产生的应付款项:(1)此类交易预期在标准结算周期内结算或在对于相关交易所或交易类型来说是通常的周期内结算,或者(2)此类交易虽未能结算但仍预期会完成结算,所导致的应付款项。
(二)关于期限计算的说明
如果商业银行的外部投资者有权在合同到期日之前要求银行偿还资本或负债项下的资金,该资本与负债项目的期限应按照外部投资者行使上述权利的最早日期确定。
即使商业银行有权自主确定是否提前偿还资本或负债项下的资金,考虑声誉因素,该资本与负债项目的期限也应按照商业银行会行使提前偿还的权利来确定,并将上述资本与负债项目适用相应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对长期负债来说,只有现金流正好是6个月和1年或超过6个月和1年的部分,才能被视为有效剩余期限分别为6个月和1年或大于6个月和1年的负债。
递延税负债的期限按照其可能实现的最近日期确定,少数股东权益应按照具体工具的期限确定(通常是永续的),然后根据期限将递延税负债和少数股东权益归入相应类别并适用该类别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即:若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则适用100%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若有效剩余期限在6个月到1年之间则适用50%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若有效剩余期限小于6个月则适用0%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
三、所需的稳定资金
所需的稳定资金是指商业银行各类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以及表外风险敞口与其对应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的乘积之和。账面价值总体上应按照会计价值填报,即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
所需的稳定资金取决于银行所持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风险暴露的流动性特征、剩余期限。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的设定反映了银行资产和表外风险暴露的流动性特征,主要考虑了以下内容:一是稳定的信用创造。净稳定资金比例要求一部分对实体经济的贷款必须由稳定资金支持,以确保这类信用中介的连续性。二是银行行为。净稳定资金比例假定银行需要对相当一部分到期贷款进行展期以维护其客户关系。三是资产期限。净稳定资金比例假定一些短期资产(期限小于1年)需要的稳定资金较少,因为部分短期资产到期后无需展期。四是资产质量和流动性价值。净稳定资金比例假定可被证券化或交易,因此可以作为抵押品获得额外资金或在市场上出售的无变现障碍的高质量资产无需全部由稳定资金支持。此外,银行需要有额外的稳定资金来源,用于支持至少一部分由表外承诺业务和或有融资义务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
各类资产所对应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用于估计该资产因为需要展期,或无法在1年以内以较小成本通过出售或用作担保融资交易的抵押品方式变现,而需要进行融资的金额。该金额应由稳定资金支持。部分表外风险敞口只需要很少的直接或立即资金支持,但却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导致严重流动性短缺,因此银行需要拥有充足的稳定资金应对未来1年内表外风险暴露的资金支持需求。
(一)表内资产
1.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0%的项目
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0%的项目包括:
(1)现金;
(2)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3)剩余期限小于6个月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
(4)由出售金融工具、外汇和大宗商品产生的“交易日”应收款。
与出售金融工具、外汇和大宗商品相关的“交易日”应收款,是由于以下原因产生的应收款项:(1)此类交易预期在标准结算周期内结算或在对于相关交易所或交易类型来说是通常的周期内结算,或者(2)此类交易虽未能结算但仍预期会完成结算。如果在结算日会计模式下,金融工具、外汇和大宗商品的交易并没有作为衍生产品或抵押融资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但未来结算时这些交易的影响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那么银行应当将已执行买入订单的这三类交易纳入所需的稳定资金计算,已执行卖出订单的上述三类交易不纳入计算。
2.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5%的项目
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5%的项目为无变现障碍的其他一级资产,不包括已纳入0%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类别的资产。
无变现障碍的其他一级资产须满足流动性覆盖率的相关要求,包括(1)由在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适用0%风险权重的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PSEs)、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央行和欧洲委员会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交易证券;(2)流动性覆盖率要求中规定的特定的非零风险权重的主权或中央银行债券。
3.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10%的项目
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10%的项目为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剩余期限小于6个月的无变现障碍贷款:
(1)贷款由一级资产担保;
(2)银行在贷款期限内能自由地使用收到的担保物,将其用于再抵押。
4.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15%的项目
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15%的项目包括:
(1)向金融机构发放的其他剩余期限小于6个月的其他无变现障碍贷款,不包括已纳入10%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类别的贷款;
(2)无变现障碍的2A资产。
无变现障碍2A资产须满足流动性覆盖率的相关要求,包括(1)由在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适用20%风险权重的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PSEs)、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交易证券;(2)信用评级为AA-或更高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5.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50%的项目
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50%的项目包括:
(1)无变现障碍的2B资产;
(2)存在变现障碍的时间在6个月到1年之间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3)向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发放的剩余期限为6个月到1年的贷款;
(4)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存款,且接收存款方对该业务关系存款适用50%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
(5)其他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非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向非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即自然人)和小企业客户、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和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无变现障碍2B资产须满足流动性覆盖率的相关要求,包括信用评级在A+至BBB-之间的企业债券(含商业票据)。
6.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65%的项目
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65%的项目包括:
(1)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在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不高于35%的无变现障碍住房抵押贷款;
(2)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在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不高于35%的其他无变现障碍贷款,但不包括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7.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85%的项目
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85%的项目包括:
(1)作为衍生产品交易初始保证金的现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以及向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基金提供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2)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风险权重超过35%的无变现障碍的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的贷款,但不包括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3)不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标准、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的未违约的无变现障碍证券和在交易所交易的权益类证券;
(4)实物交易的大宗商品,包括黄金。
作为衍生产品交易初始保证金的现金、证券或其他资产,包括表内外的所有初始保证金,但不包括银行不保证第三方表现、代表客户支付的初始保证金。这种情况下,交易是以客户的名义进行的,银行只为客户参与第三方(如中央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清算提供通道,不保证第三方表现。作为衍生产品合约初始保证金的证券或其他资产如果在其他情况下适用更高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则此处应保持该系数。对于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如果银行将其作为初始保证金使用并计提所需稳定资金,该资产应不再视作存在变现障碍的资产计算所需稳定资金,以避免重复计算。
8.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100%的项目
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100%的项目包括:
(1)存在变现障碍的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全部资产;
(2)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大于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时,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与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的差额;
(3)其他资产,包括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向金融机构发放的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的贷款、非交易所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固定资产、监管资本扣减项、留存利息、保险资产、子公司权益和违约证券。
9.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的项目
衍生产品附加要求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