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内项目计算说明
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的限制要求
纳入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无需考虑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的操作性要求以及对二级和2B级资产的上限要求,也无需考虑流动性覆盖率一级资产中对风险权重不为0%的外币债券的限制要求。
2.存在变现障碍资产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
存在变现障碍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券中的资产以及证券融资交易或抵押品互换交易中用作抵押品的资产。对于存在变现障碍的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资产,适用100%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对于存在变现障碍的期限为6个月到1年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无变现障碍后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50%或以下,则该资产适用50%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如果该资产无变现障碍后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高于50%,那么应适用这个更高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当资产存在变现障碍的期限少于6个月时,该资产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与同类无变现障碍资产相同。在整体市场处于金融压力或宏观经济面临特殊挑战时期,央行为实现其职责而实施非标准的、暂时的操作。在这类特殊的央行流动性操作中存在变现障碍的资产可以被赋予一个较低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但这个系数不能低于无变现障碍情况下该资产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与央行讨论确定合适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
3.比照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处理的项目
关于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非业务关系存款应比照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根据期限计算所需的稳定资金。
关于逆回购和担保融资交易相关资产应比照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根据期限和押品条件等计算所需的稳定资金。对于无明确到期日的逆回购交易,除非银行有充足证据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说明该交易将在未来1年内的某个时间前到期,否则均应假定该交易将持续至1年以上并采用100%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
4.收到或付出证券和押品的处理
根据资产负债表和会计处理要求,对于通过证券融资交易(如逆回购和押品互换)借入但不享有收益权的证券,以及通过押品互换收到的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证券,银行不应当计入资产;对于证券融资交易中借出的享有收益权的证券,银行应当计入资产。当银行通过回购或其他证券融资交易持有了存在变现障碍的证券,但享有收益权,并且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银行也应计算相应的所需稳定资金。收到的不计入资产的押品,无需计算所需的稳定资金;收到的计入资产的押品,应根据其是否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期限、发行人等特征,计算所需的稳定资金。
5.证券融资交易的轧差要求
满足《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的轧差条件时,与单一交易对手进行的证券融资交易在计算净稳定资金比例时以净额计量。其他由于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款和应付款应分别计算所需的稳定资金和可用的稳定资金,而不能进行轧差,即不能净额计算。
6.相互依存项目
特定资产和负债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是相互依存的,是指当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时负债不能到期,资产的本金偿还现金流不能被用于偿还负债以外的用途,并且负债资金不能投资于其他资产。相互依存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每对相互依存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必须是可以清楚识别的。
(2)负债和与其相互依存资产的期限和本金数量应该相同。
(3)银行作为一个转手方将收到的资金(相互依存负债)用于相应的相互依存资产。
(4)每对相互依存负债和资产的对手方不能相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是否存在负面激励或产生意料之外后果等,来确定某对资产和负债是否属于相互依存的项目。相互依存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将分别适用0%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和0%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衍生产品不适用于相互依存项目。具体的相互依存项目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7.关于期限计算的说明
各类资产都根据其合同剩余期限或流动性特征被赋予相应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在确定资产的期限时,应假定投资者会行使展期的权利。对于银行自主选择是否行权的资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考虑可能限制银行不行权能力的声誉因素。因为如果银行不行权,可能暗示其存在融资风险。尤其是当市场预期某些资产将展期时,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假定该资产将被展期,并据此将其归入相应的所需稳定资金类别中。对于分期偿还的贷款,1年内到期的部分可归入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类别。其他与分期偿还贷款类似的债权,也应按照不同期限分别计算所需稳定资金系数。对于无明确到期日的贷款,即使客户可以在无任何罚金的情况下提前还款,该贷款仍应视作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并根据客户类型和风险权重等计算相应的所需稳定资金。对于定期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继续放款的贷款,如提供给客户的透支便利等,一般情况下基于声誉风险考虑应假定贷款将持续发放而不会收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考虑收回贷款的动机及可能性,逐例判定某项贷款能否以下一次审核日作为到期日。
(二)表外风险敞口
许多潜在的表外流动性风险暴露只需要很少的直接或立即资金支持,但却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导致严重流动性短缺。因此,为确保银行拥有充足的稳定资金应对未来1年内表外风险暴露的资金支持需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类别,分别赋予不同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
1.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5%的项目
向客户提供的不可撤销或可以有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按当前未提取部分的 5%计算所需稳定资金。
2.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的项目
以下项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所需稳定资金系数:
(1)或有融资义务,包括无条件可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贸易融资工具、与贸易融资工具无关的担保和信用证,以及非契约性义务;
(2)其他表外业务。
四、其他说明
净稳定资金比例是重要的融资风险监管工具,应结合流动性风险评估情况综合使用。监管机构可根据单家银行的融资风险及其管理情况,以及对银行遵守《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情况的评估,视情况对单家银行采取更严格的标准。
除特别规定外,本附件中所使用的相关概念及定义与流动性覆盖率中一致。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季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报送时滞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所有商业银行,包括不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的银行,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在集团、法人、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层面,积极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暴露及融资需求,并考虑法律、监管和操作方面的流动性转移限制。
净稳定资金比例项目表
资本与负债项目 | 可用稳定 资金系数 |
(1)监管资本(含资本扣除项,但不包括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二级资本工具) (2)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其他资本工具,但不包括若行权将会使预期剩余期限降到1年以下的带有明确或嵌入期权的资本工具 (3)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所有有担保和无担保借款和负债,包括定期存款,但不包括最终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负债产生的1年以内的现金流 | 100% |
来自零售和小企业客户的稳定存款,包括无确定到期日(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 95% |
来自零售和小企业客户的欠稳定存款,包括无确定到期日(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 90% |
(1)非金融企业客户提供的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有担保和无担保)融资 (2)业务关系存款 (3)主权、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融资 (4)以上所列之外的剩余期限在6个月到1年的其他有担保和无担保融资(包括央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剩余期限在6个月到1年的融资) | 50% |
(1)以上所列之外的其他负债和权益,包括央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剩余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融资 (2)无明确到期日的负债,包括空头和无到期日的头寸,但递延税负债和少数股东权益例外 (3)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大于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时,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与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的差额 (4)由购买金融工具、外汇和大宗商品产生的“交易日”应付款 | 0% |
表内资产 | 所需稳定 资金系数 |
(1)现金 (2)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3)剩余期限小于6个月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 (4)由出售金融工具、外汇和大宗商品产生的“交易日”应收款 | 0% |
无变现障碍的其他一级资产,不包括已纳入0%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类别的资产 | 5% |
向金融机构发放的剩余期限小于6个月的无变现障碍贷款(由一级资产担保并且银行能在贷款期限内将抵押物自由地再抵押) | 10% |
(1)向金融机构发放的其他剩余期限小于6个月的其他无变现障碍贷款,不包括已纳入10%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类别的贷款 (2)无变现障碍的2A资产 | 15% |
(1)无变现障碍的2B资产 (2)存在变现障碍的时间在6个月到1年之间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3)向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发放的剩余期限为6个月到1年的贷款 (4)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存款(且接收存款方对该业务关系存款适用50%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 (5)其他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非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向非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即自然人)和小企业客户、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和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 50% |
(1)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在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不高于35%的无变现障碍住房抵押贷款 (2)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在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不高于35%的其他无变现障碍贷款,但不包括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 65% |
(1)作为衍生产品交易初始保证金的现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以及向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基金提供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2)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风险权重超过35%的无变现障碍的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的贷款,但不包括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3)不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标准、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的未违约的无变现障碍证券和在交易所交易的权益类证券 (4)实物交易的大宗商品(包括黄金) | 85% |
(1)存在变现障碍的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全部资产 (2)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大于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时,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资产与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的差额 (3)其他资产,包括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向金融机构发放的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的贷款、非交易所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固定资产、监管资本扣减项、留存利息、保险资产、子公司权益和违约证券 | 100% |
衍生产品附加要求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 |
表外风险敞口 | 所需稳定 资金系数 |
向客户提供的不可撤销或可以有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 | 当前未提取部分的 5% |
或有融资义务 (1)无条件可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 (2)贸易融资工具(包括担保和信用证) (3)与贸易融资工具无关的担保和信用证 (4)非契约性义务,如: — 银行面临的对自身债务或相关管道工具、证券投资载体和其他类似融资便利的潜在债务回购要求 — 客户预期随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结构化产品,如可调整利率的票据和可变利率活期票据 — 以保持价值稳定为目标的管理基金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 |
其他表外业务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