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
一、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二、加权资金来源
加权资金来源包括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等项目。
三、加权资金运用
加权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投资同业存单、其他投资等项目。
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流动性匹配率项目表
项目 | 折算率(按剩余期限) | ||
<3个月 | 3-12个月 | ≥1年 | |
加权资金来源 | | ||
1.各项存款 | 70% | 70% | 100% |
2.同业存款 | 0% | 30% | 100% |
3.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 | 0% | 40% | 100% |
4.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 | 0% | 50% | 100% |
加权资金运用 | | ||
1.各项贷款 | 30% | 50% | 80% |
2.存放同业及投资同业存单 | 40% | 60% | 100% |
3.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 | 50% | 70% | 100% |
4.其他投资 | 100% | ||
5.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的项目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视情形确定 |
附件5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计量标准
一、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旨在确保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出售或抵(质)押的方式变现这些资产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其中,短期现金净流出=可能现金流出-可能现金流入
二、优质流动性资产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优质流动性资产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
(一)一级资产
一级资产包括现金、超额准备金、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一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按照当前市场价值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
(二)二级资产
二级资产包括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信用债和地方政府债。二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85%的折扣系数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的二级资产不可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的40%。
三、可能现金流出
可能现金流出包括一般性存款、同业业务、发行债券、向央行借款和其他项目流出等。
(一)一般性存款流出
一般性存款流出包括储蓄存款和对公存款。
其中对公存款包括小企业存款、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小企业是指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总额(并表口径)不超过800万元并被视同储蓄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如商业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用风险暴露,该客户还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资本监管规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条件。
(二)同业业务流出
同业业务流出包括同业存款、30天内到期的同业拆入和卖出回购,以及30天内到期的发行同业存单等。
其中,同业存款根据目的不同区分为结算目的同业存款和融资目的同业存款。结算目的同业存款指商业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服务所产生的存款;融资目的同业存款指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管理等原因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
(三)发行债券流出
发行债券流出指商业银行发行的30天内到期的金融债券。
(四)向央行借款流出
向央行借款流出包括商业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等从人民银行融入的30天内到期的资金。
(五)其他项目流出
其他项目流出包括所有衍生产品净负债、不可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和信用证、表外理财产品等。
四、可能现金流入
可能现金流入包括未来30天内到期的贷款、同业业务、投资债券流入等。可能现金流入不可超过可能现金流出的75%。
(一)贷款流入
贷款流入包括30天内到期的零售、小企业、大中型企业正常贷款,以及30天内到期的票据贴现。
(二)同业业务流入
同业业务流入包括30天内到期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和投资同业存单等。其中,存放同业根据目的不同区分为结算目的存放同业和融资目的存放同业。结算目的存放同业指商业银行为使用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结算服务而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融资目的存放同业指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管理等原因而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投资债券流入
投资债券流入包括30天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项目表
项目 | 折算率 |
优质流动性资产 | |
1.一级资产 | 100% |
2.二级资产 | 85% |
可能现金流出 | |
1.一般性存款 | |
储蓄存款与小企业存款 | 8% |
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 | 35% |
2.同业业务 | |
结算目的同业存款 | 25% |
质押式和买断式卖出回购 | 5% |
其他同业业务 | 100% |
3.发行债券 | 100% |
4.向央行借款 | 0% |
5.其他项目 | |
衍生产品净负债 | 100% |
不可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和银行承兑汇票 | 10% |
保函和信用证 | 2.5% |
表外理财产品 | 5% |
其他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 |
可能现金流入 | |
1.贷款 | 50% |
2.同业业务 | |
结算目的存放同业 | 0% |
买断式买入返售 | 0% |
其他同业业务 | 100% |
3.投资债券 | 100% |
4.其他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 |
附件6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计量标准
一、流动性缺口
(一)流动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为基础,按特定方法测算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和负债,并将到期资产与到期负债相减获得的差额。
(二)计算公式
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
(三)计算口径
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外收入
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负债+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外支出
在计算到期的表内负债时,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审慎估算。
二、流动性缺口率
(一)流动性缺口率是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与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的比例。
(二)计算公式
流动性缺口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
(三)计算口径
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资产+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外收入
三、核心负债比例
(一)核心负债比例是指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
(二)计算公式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100%
(三)计算口径
核心负债包括距离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
总负债是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审慎估算。
四、同业融入比例
(一)同业融入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二)计算公式
同业融入比例=/总负债×100%
五、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一)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是指前十大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占各项存款的比例。
(二)计算公式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100%
六、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一)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二)计算公式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总负债×100%
七、超额备付金率
(一)超额备付金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超额备付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
(二)计算公式
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超额备付金率=超额备付金/各项存款×100%
八、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一)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是指对某种重要币种单独计算的流动性覆盖率。
(二)计算公式
同流动性覆盖率。
九、存贷比
(一)存贷比是指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
(二)计算公式
存贷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100%
存贷比计算口径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7
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计量标准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
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存放境外集团内机构+拆放境外集团内机构+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形成的其他资产余额-境外集团内机构存放-境外集团内机构拆放-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形成的其他负债余额。
二、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
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为外国银行分行与境外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与营运资金净额之比。
外国银行分行与境外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存放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拆放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与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交易形成的其他资产余额-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存放-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拆放-与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交易形成的其他负债余额。
营运资金净额=营运资金余额+未分配利润-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的部分。
[1]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根据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境外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最低为25%。
[2] 若某项资产同时满足本项条件及一级资产中第(4)或(5)项条件,商业银行可以将该资产作为一级资产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
[3] 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也可纳入此类别计算。
[4] 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的代理行业务是指一家银行(代理行)持有另一家银行(被代理行)的存款,并提供支付和其他服务以对外币交易进行结算的业务安排(例如,用于清算和结算被代理行以非本币计量交易的往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