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1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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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

(一)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省内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投保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支持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鼓励各类商业保险资金进入我省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投资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甘肃现代农业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甘肃省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甘肃省高技术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已设立基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增长。对于已设立基金未覆盖且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领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吸引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兰州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双创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库和创业投资项目库,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改造提升第一产业。加大创业投资对产业扶贫项目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定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激励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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