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五)支持内外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积极落实税费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推广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积极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优化收缴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兰州海关、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支持重点产业用电。对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以及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项目给予用电扶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给予价格补贴,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内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企业申报上市挂牌手续费用,在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支持。(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产业引导基金以及公募私募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门槛,解决招商引资项目融资难问题。(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负责)
(十)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将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全省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为境内外投资者和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服务。(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