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营造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十一)充分赋予管理权限。积极争取在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下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加大力度落实国家级开发区享受省一级人民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省级开发区享受市州一级人民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政策,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服务体制,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支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争取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国家级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支持拓展引资空间。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按程序申报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对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发挥招商引资载体功能。充分发挥全省开发区招商引资载体功能,进一步增强开发区产业聚集能力,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支持和鼓励开发区运用市场化方式统一开发建设管理运营标准化厂房和企业孵化器等产业发展平台,对入驻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吸引内外资企业在开发区聚集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发挥重大招商合作平台作用。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围绕我省大健康、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农产品深加工、中医药、文化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和区域首位产业,策划组织好重大投资促进活动,重点瞄准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和产业链延链补链项目,深入开展精准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充分利用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国际文化博览会、中国(甘肃)国际新能源博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旅游节、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博览会、民企陇上行等重大节会活动和省外境外专业展会平台,有效开展内外联动招商。加强与港澳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交流,优化海外经贸网络建设,提升我省国际经济合作水平特别是加工贸易水平,探索国际间投资与贸易招商的新途径。(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台办、省经济合作局、省贸促会、省工商联、省侨联、省石化协会、省冶金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十六)支持承接产业转移。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加强与东部地区开发区的合作,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实现优势资源互补。鼓励各类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承接产业转移。对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到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社保机构同意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12个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七)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省政府按贡献予以企业奖励。市州政府可制定奖补措施,对当地新引进的未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补。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省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外),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政府给予相应奖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八)积极开展境外招商。加强与国内外中介机构合作,搭建境外招商平台,拓展境外招商网络,积极开展境外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参加境外重点专业展会,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投资与贸易相结合。对符合相关规定、有实质性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任务的出国(境)团组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出得去、走得顺、成果好。(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公安厅、省经济合作局、省贸促会、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