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1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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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进度安排。

按照《通知》要求,2017年10月9日全面启动第三次土地调查,至2020年,完成全国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2017年下半年,部署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总体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定、经费预算编报、试点验收总结、全国工作部署、技术政策培训和动员宣传等工作,同步启动遥感数据采集。

2018年,全面启动第三次土地调查,完成遥感数据采集、处理和全地类内业初步预判工作,完成土地调查统一底图制作并陆续下发各地开展调查。

2019年,完成地方调查任务和国家级核查,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充分利用第三次土地调查采集的遥感数据和工作底图,做好两项工作的统筹和衔接。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2020年,完成统一时点数据汇总,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后发布。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分析、成果集成、工作总结以及地方调查成果验收等工作。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面利用第三次土地调查统一试点更新采集的遥感数据和工作底图,做好工作统筹和数据对接。

自2020年起,逐年开展新一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上年度12月31日统一时点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查清年度内重点区域和重点地类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维持好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现势性。

(二)实施计划。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整体控制、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具体实施计划如下:

国家负责第三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的制定,负责全国的技术指导、省级调查技术培训和省级调查成果质量抽查,组织建设国家级土地基础数据库等。同时,国家统一负责遥感影像购置及正射影像图制作,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提供基础图件,并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检查和“互联网+”在线举证结果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地类开展外业实地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统一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省(区、市)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施行。各省(区、市)在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基础底图,负责组织各地实地开展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同时,各省(区、市)负责对各县(市)土地调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此外,地方各县(市)收集并利用现有的航空摄影数据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可面向社会选择符合《土地调查条例》规定条件的专业调查队伍承担具体土地调查任务。各地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队伍的全程监管,以合同方式规范其调查行为;同时可积极发挥相关学会、协会等机构的智力支撑、中介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

(三)宣传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自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利用、耕地和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本次调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应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其中:国家负责对省级土地调查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省级负责对地、县级土地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培训需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培训调查技术、调查规程和调查政策等。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全国统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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