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无人机飞行计划内容通常包括:
(一)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无人机类型、架数;
(四)通信联络方法;
(五)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六)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八)指挥和控制频率;
(九)导航方式,自主能力;
(十)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的,注明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申请;
(十一)应急处置程序;
(十二)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和必要资质证明。
第三十九条无人机飞行计划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空军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