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使用无人机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于起飞30分钟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起飞15分钟前批复。
第四十一条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无人机飞行计划,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无人机起飞1小时前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计划开飞时刻和简要准备情况,经放飞许可方可飞行;飞行中实时掌握无人机飞行动态,保持与飞行管制部门通信联络畅通;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飞行实施情况。
第四十二条隔离空域内飞行,无人机之间飞行间隔应当不低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第四十三条隔离空域外飞行,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一定间隔。
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或者经充分安全认证的中型、大型无人机,可与有人驾驶航空器混合飞行,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均不低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小型无人机在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及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的飞行,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不高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一)能够按要求自动向综合监管平台报送信息,包括位置、高度、速度、身份标识;
(二)遥控站(台)与无人机、飞行管制部门保持持续稳定的双向通信联络;
(三)航线保持精度上下各50米、左右各1000米以内;
(四)能够自动按照预先设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自主返航或者备降。
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小型无人机在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及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的飞行,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不低于现行飞行间隔规定。
第四十四条无人机飞行应当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轻型、植保无人机通常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并主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国家无人机和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微型无人机飞行,应当保持直接目视接触,主动避让其他航空器飞行。
除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外,夜间飞行的无人机应当开启警示灯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禁止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从事货物运输,禁止在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上(内)驾驶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无人机。
第四十五条在我国境内,禁止境外无人机或者由境外人员单独驾驶的境内无人机从事测量勘查以及对敏感区域进行拍摄等飞行活动。发现其违法飞行,飞行管制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飞行,并通报外事、公安等部门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