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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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成果转移转化等,推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各地要按规定统筹支持农业科技研发推广的相关资金并向示范区集聚,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创新金融扶持政策。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设立现代农业领域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落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向示范区集聚,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示范区所在县域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组建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投放方式,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建设项目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引导风险投资、保险资金等各类资本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三)落实土地利用政策。坚持依法供地,在示范区内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发展用地,明确“规划建设用地”和“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面积和四至范围(以界址点坐标控制)。支持指导示范区在落实创新平台、公共设施、科研教学、中试示范、创业创新等用地时,用好用足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支持政策,将示范区建设成为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四)优化科技管理政策。在落实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科技管理政策,推动农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评价评定制度和农业科技人员报酬激励机制。将示范区列为“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推荐渠道,搭建育才引才荐才用才平台。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创新示范区管理模式,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以评促建、以建促管、建管并重,全面提升示范区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规范创建流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科学合理布局。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从示范区功能定位、区域代表性等方面对规划和方案进行评估,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做好监测评价。健全监测评价机制,建立创新驱动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绿色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定期开展建设发展情况监测,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指导,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切实保障示范区建设发展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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