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实施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过程合规,并做到原辅料来源清楚,厨房环境、烹饪加工用具洁净,加工人员工作衣帽干净卫生。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开放式展示的,应在室内采用敞开或者矮墙阻隔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
在餐厅入口处设有风幕机或自动闭合门等空气阻断设施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选择开放展示的方式。
采取开放式展示应当具有防蝇、防尘等防护措施,保证室内环境卫生。
采取开放式展示应当对原料、半成品、成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加工食品的安全。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式展示的,可通过建造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
第八条透明玻璃表面应光滑整洁、通透明亮,无积尘、无油灰。玻璃上的粘贴画不得遮挡视线,且玻璃两侧不宜存放遮挡视线的物品。
第九条透明玻璃应当定期清洁,防雾汽,保持视线清晰。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视频式展示的,可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
采用视频展示的,应当保证就餐人员在就餐区域能看到视频展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将视频信息上传至云平台。
鼓励中小学食堂、养老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创造条件,将视频信息上传至云平台。
第十二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明厨亮灶的,应当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为视频信息上传、消费者的观看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视频直播展示的设备由视频信息采集设备、图像展示设备和连接、储存设备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