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发展。盘活存量房地资源,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资源作为企业住所。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对上述场地进行改造,建设各类众创空间或文化产业创意园等,形成一批产业定位明晰、产业链带动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八、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建。鼓励创建“国家文化创新试验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国家级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等。允许文化产业园区内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允许把园区内的某个区域分割为多个工位,每个工位可以注册一户企业。园区主办方向登记机关进行经营场所备案后,企业可以凭园区主办方提供的工位号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九、支持文化企业连锁经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物流配送、专卖店等现代物流形式。凡从事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可凭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证件到门店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积极做好文化产业个转企工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提高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积极性;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转企政策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文化企业,做大文化产业总体增量。
十一、做好小微文化企业培育工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小微文化企业,开展跟踪分析加快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化解初创期的风险,扶持中小微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提高文化产业整体竞争力。
十二、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加强对与省外、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办文化企业登记工作的指导;支持我省文化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文化产业项目推广,扩大我省文化产业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发展。
十三、支持农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它文化团体,支持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市场拓展服务;农民创办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旅游服务业,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作为住所办理登记注册。
十四、支持文化市场主体多元发展。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创办文化企业或从事文化个体经营。鼓励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文化领域,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公司制、合伙制和独资等多种组织形式,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出版、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产业。
十五、提升服务效能。设立文化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搭建快速准入平台,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服务、延时服务和跟踪服务;落实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建立健全公开、便民的服务机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六、拓展文化产业融资服务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并在改制、并购、重组等方面做好帮扶。主动为文化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积极引导各商业银行与文化企业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问题。
十七、进一步完善登记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登记机关掌握的企业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定期对文化企业的数量、分布、产业结构、发展趋势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咨询。
十八、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查处文化领域商标侵权和文化市场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盗版、盗印、仿冒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以及取缔文化领域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物和内容不健康的文化商品,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十九、创新文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新格局。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文化产业和文化园区建设。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十、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积极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完全针对国外外语市场开展出版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给予特殊政策扶持。开展文化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文化产品跨境电子交易,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