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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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机制。按照中央引导、自主协商的原则,鼓励相关省(市)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开展省(市)际间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东中西部互动合作。中央对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以及流域内邻近省(市)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给予引导性奖励。同时,对参照中央做法建立省以下生态环保责任共担机制较好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奖励。

(五)完善财力与生态保护责任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机制,科学界定税目,合理制定税率,夯实地方税源基础,形成生态环保的稳定投入机制。推进生态环保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省以下流域治理和环保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对跨市县的流域要在市县间合理界定权责关系,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

(六)充分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建设。研究实行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稳定生态环保PPP项目收入来源及预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参与中长期投资建设。探索推广节能量、流域水环境、湿地、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等生态补偿试点经验,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本地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落实。要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形成人人关心长江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财政部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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