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
未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摊点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小摊点申请备案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
第七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备案信息:
(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三)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包含经营项目、经营区域)。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备案信息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在拟从事的项目说明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小摊点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定期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办,补发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与原卡保持一致。
第三章备案卡管理
第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摊点备案卡式样。
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地点)、经营时段、备案时间、备案机关等信息。
第十一条备案卡编号格式为:TB(X/C)+4位年份+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发证顺序编号。
从事食品销售的小摊点编为TBX,提供餐饮服务的编为TBC,二种业态都有的,以主营业态编号。
6位行政区域代码为:2位省辖市代码+2位县(区)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其中2位省辖市代码和2位县(区)代码按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确定的编码执行,2位乡镇(街道)代码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