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8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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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上海经信委、公安局、交通委印发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文中明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条件、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事故处理、违规操作责任等方面的要求。管理办法指出,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七大条件;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八大条件;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七大条件。以下为具体内容: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工作,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

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应当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推动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检查以及测试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工作,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组织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受推进工作小组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形成测试分析报告统一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三章 测试申请条件

第七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评价规程;

(四)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六)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

(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其中40小时以上的相应申请测试项目驾驶经验,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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