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0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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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安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安徽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实现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公共政策和服务,促进垦区集团化、农场公司化改革。

安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促进农垦改革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积极稳妥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实现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公共政策和服务,促进垦区集团化、农场公司化改革。

二、主要任务

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是指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非企业经营性事务。目前,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除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公安等职能之外,主要包括社区管理、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幼儿教育、社会综合治理、小城镇建设管理、堤防等水利建设、“三供一业”、民政、社区管理、社保、人武、司法等职能。

(一)因地制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充分考虑属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有农场区位条件等因素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分离移交属地政府统一管理,并妥善解决所需机构编制、人员安置、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

1.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经费保障和人员安置能力较强、具备社会职能整体移交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将国有农场所承担的全部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属地政府管理。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底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值为依据,对资产进行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步研究落实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情况复杂、暂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地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分项移交。

3.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可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方式,在属地政府指导下,梳理整合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分开。属地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相应的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及经费支持。所需经费据实测算,及时拨付。

(二)加强国有农场社区建设。国有农场社区是国有农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属地政府要指导国有农场根据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国有农场区域内社区单元,健全国有农场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提升国有农场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农场社区。加强对国有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依法设置居民委员会,并将国有农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服务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发挥农场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

(三)完善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属地政府应将国有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体系,并明确相应的资金投入来源,实现与当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确保国家和省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农垦全面覆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四)妥善处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要进行清理核查、审计甄别、分类处置。经清理甄别应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按照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其他债务,按照资产和债务同步划转的原则妥善处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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