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特种(专用)车辆。在第一级测试区进行自动驾驶测试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和车辆姿态;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测试车辆应当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测试车辆;
(六)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管理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测试主体所属测试车辆申请在第二级测试区进行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除符合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次申请用于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测试车辆应在第一级测试区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三)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三条测试主体申请在第二级测试区进行道路测试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测试主体应按测试申请条件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管理机构于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管理机构应进行以下工作:
1.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测试主体到指定地点进行实车检查及试验,审查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查报告;
2.在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用于向第三方管理机构监控平台反馈相关数据的监视装置;
3.定期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
(三)联席工作小组于收到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并依据评审意见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
(四)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五)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六)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七)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