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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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甘肃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指出从2018年6月1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各地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医保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适度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

(一)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各地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医保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适度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统筹地区研究解决。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由省级统筹,用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三)实施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四)探索建立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试点,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落实“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一)扩大“先看病后付费”覆盖面。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从2018年6月1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

(二)推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相关部门要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从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三、强化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细化配套措施,发挥政策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医保基金运行数据、支付政策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情况。省医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情况进行督查评估考核。

既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职责分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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