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奥泰生物制药首次发布在科创板上市 上市主要存在风险分析(图)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0-08-1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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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控风险

(1)业务合规及管理风险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拥有420名员工。随着公司的研发及产品商业化进程的发展,公司需要增加大量的管理、运营、制造、销售、市场推广、财务等员工。为实现公司未来业务稳定增长,公司管理层在业务合规及管理方面承担重大的责任,包括:

(1)选聘、招募及激励更多员工,并对公司人力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与维护;(2)有效管理公司的研发工作,包括为公司的在研药物进行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符合监管机构的审查程序,同时遵守公司对外部第三方的协议义务;(3)对公司的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改善等。公司在研药物成功实现商业化和业绩持续增长的能力有赖于公司通过有效管理协调近期增长与未来增长的能力。若公司无法通过招聘新员工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组织并实现有效管理,将可能阻碍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易贤忠先生、关玉婵女士及易良昱先生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公司69.3111%的股份;假设本次发行6,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易贤忠先生、关玉婵女士及易良昱先生将合计控制公司59.2680%股份,仍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但若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不当干预,将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财务风险

(1)营运资金风险

在研药物产生销售收入前,公司需要进行临床开发、监管审批、市场推广等经营活动。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业务运营已耗费大量资金。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617.56万元、-23,668.30万元、-52,824.96万元及-20,264.44万元。公司将在在研药物发现、推动在研药物的临床前研究、临床开发及商业化等诸多方面继续投入大量资金。公司未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包括:(1)在研药物临床试验的进度、时机、范围及成本,包括已计划及潜在未来临床试验能否及时招募到患者;(2)在研药物监管审批的结果、时机及成本;(3)尚未获得上市许可及处于在研阶段的在研药物的数量及各项在研药物持续研发的资金需求;(4)与可能获批的任何未来在研药物有关的销售及市场推广成本,包括扩大市场推广及销售能力的成本及时机;(5)公司可能建立的任何未来合作、特许或其他安排的条款及时机;(6)员工数量增长及相关成本等。若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公司研发项目及未来的商业化进度可能会被推迟甚至取消,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获得了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二期资金、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新一代抗体研发款、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生物产业研发奖励资金、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技术创新标杆企业补助等多项政府补助。如果未来公司未能持续获得政府补助资金,或国家政府补助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法律风险

(1)土地、资产权属瑕疵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承租房屋面积约为5,232.36平方米,部分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中,发行人承租的位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6栋第五层、第六层的承租房屋为发行人办公和研发的主要经营场所之一。由于前述房产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的瑕疵,发行人对该等承租房屋存在不能继续使用的风险,则发行人需搬迁到自有的厂区或寻找其他出租物业。

(2)行政处罚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曾受到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行业政策变化较快,对公司治理水平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应对上述情况,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则仍然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医药研发及制造行业,可能涉及使用属于有害及易燃物质的物品及生物材料。公司的日常经营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可能因此受到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以处罚,并被要求整改,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潜在不利影响。同时,尽管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支付因使用或接触有害物质而导致员工受伤的成本及费用,该保险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险以应对潜在的责任。此外,为适应不断提高的安全生产监管要求,公司将可能承担不断上升的合规成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

(4)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业务经营可能涉及固体废物及生物废弃物的合理处置,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着“三废”排放与综合治理的合规性要求。公司的日常经营存在发生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违反环保法规的潜在风险,可能因此受到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潜在不利影响。此外,为适应不断提高的环境保护要求,公司将可能承担不断上升的合规成本,进而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

(5)土地出让合同违约风险

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台440116-2013-000048)(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摇田河大街以北、新业路以东,YH-I2-1地块上的建设项目应于2015年10月25日之前竣工。公司已完成在该出让地块上的建设项目,但实际开工日期晚于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晚于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公司目前已按照出让合同完成了该出让地块上的项目建设,并就该地块上的房产取得了《不动产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0319号)。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公司无法保证未来国土主管部门不会就上述情形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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