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政府协同管理。市、区、街镇等各层面相应建立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市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区级层面加强属地推进落实,统筹区属各职能部门做好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投放及停放等管理。街镇层面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车辆停放点设置与日常管理以及停放秩序管理。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起草共享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编制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导则,指导各区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和相关工作推进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共享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盗窃、破坏共享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停放和骑行秩序进行执法。
市住建委、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网格化管理、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对占用盲道、损毁绿化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改委负责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完善的指导,并负责价格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规土局负责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规划,指导督促各区规划与相关配套用地落实。
市经信委、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金融办、银监局、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自行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消保委牵头制定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统一合同文本格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共享自行车企业规范服务、公平竞争。
(二)加强用地资金保障。开展大数据分析,在轨道交通与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商业与公建设施规划建设中,研究落实非机动车停车用地保障和配套停车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与设施完善。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