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西安现代金融等六大生产性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总
中商情报网讯:随着国内区域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全国优质产业资源成为人人渴望的“香饽饽”,每一座城市都在招商引资领域“投入重兵”,西安也不例外。近年来,西安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近日,西安市投资合作局梳理形成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会议会展、软件与信息服务、设计研发、检验检测认证等6大生产性服务业30条力度大、含量足的投资优惠政策。
1.壮大生产性服务业。国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专业认证、数字创意等机构来我市落户,项目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落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2020年1月2日印发】
2.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国家物流枢纽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和功能设施,按每投资1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标准执行。【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3.对在我市注册、年营业收入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且排名前十位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各给予3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4.对在我市注册、年营业收入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且排名前十位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各给予3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5.强化物流用地保障,对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建设项目,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予以保障。对属于物流建设项目的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土地水平供应。【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6.支持我市企业建设进出口货物交易中心、加工中心、跨境电商合作中心。省级对新建成的设施给予最高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7.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快递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年自营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在我市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物流总部企业,依据其促进产业发展和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500一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8.支持货运航空公司引进,对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投放3架以上(含3架)运力的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根据其投放运力大小和机型一事一议,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9.培育一批物流骨干龙头企业,对在我市注册的物流企业,新获得国家5A级资格评定,给予3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4A、3A级资格评定,给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联席会议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10.对获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国家大宗商品期货公司、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批准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库,省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11.对在我市注册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12.对互联网百强企业、跨境电商前10强、电商垂直领域前1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或区域总部,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西安跨境电商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报关的,给予货运代理费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的通知(市办字〔2019〕198号)2019年11月29日印发】
13.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经综合评定,按照科研条件建设投入的5%—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来源: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发〔2019〕4号)2019年1月18日印发】
14.对在西安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000万美元、2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6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来源:《西安市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办发〔2018〕122号)2018年12月20日印发】
15.对落户我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来源:《西安市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办发〔2018〕122号)2018年12月20日印发】
16.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跨境第三方支持企业,在西安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1亿美元的,按照每1亿美元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的标准,每户企业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来源:《西安市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办发〔2018〕122号)2018年12月20日印发】
17.对于西安市辖区以外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西安市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6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8号)2019年8月28日印发】
18.对于在科创板已上市实现再融资的企业,在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认购部分的基础上,按再融资额的0.2%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3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8号)2019年8月28日印发】
19.对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平台公司,按照首次网上年销售额和行业排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20.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用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21.吸进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来西安投资落户,对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给其在西安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22.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及时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23.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激励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领军人才,经评定分等次一次性给予每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项目配套奖补。【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2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2018年4月17日印发】
25.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注册在我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给予200万元的基础补助;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最高限额为6000万元)。【来源:《西安市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26.对省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的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省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其它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27.对在我市设立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法人证券机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28.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29.经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我市的金融租赁公司,且当年为本市企业累计提供融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2%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购入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2%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30.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类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最高600万元补助。【来源:《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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