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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 稳定生猪生产发展(附政策全文)

发布日期: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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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立足生猪养殖加工外调大省的实际,着眼于全产业链监管,坚持防疫生产两手抓、标本兼治重治本的思路,按照“三严一稳一强”布局,分防疫监管、检疫监管、加工经营环节监管、生猪生产发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5个部分,共11条。内容上重点对生物安全防护、餐厨废弃物管理、养殖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境外疫情防堵、加工经营主体责任、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生产扶持政策、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责任落实提出贯彻落实要求和具体工作安排。

《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包括突出强化全链条防控,着力稳定生猪生产发展以及全面提升动物防疫能力。

《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资料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附:《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9〕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防疫监管

(一)强化生物安全防护。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总结推广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建立并落实封闭管理、清洗消毒等关键防控制度措施。督促养猪场户规范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屠宰、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省畜牧局、山东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严防餐厨废弃物(泔水)直接饲喂生猪。建立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模式,完善各环节工作记录,细化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构建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长效机制。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监管责任。(省畜牧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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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检疫监管

(三)强化养殖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合理布局检疫申报点,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指定通道、供鲁生猪及产品备案管理制度,强化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推进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加强暂存产品抽检。按要求配备驻场官方兽医,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出台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严格审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资格条件加大审核清理力度。加快出台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违规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四)强化境外疫情防堵。密切跟踪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加强国际运输工具、快件、邮件、跨境电商及携带物等查验检疫。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效堵截和打击境外疫区的猪及其制品非法走私入境。加大供港澳、出口生猪产品及宠物食品等相关制品检测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野猪监测巡查力度,确保重点区域全覆盖。(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三、严格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五)严格落实加工经营主体责任。督促生猪产品加工经营主体严格进货查验并做好记录,严把源头采购关,采购省外生猪产品的,要查验是否有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采购进口猪肉的,要查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负责)

(六)加强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地政府应组织畜牧兽医、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及时处置并溯源调查。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七)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强化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引导尽快恢复产能。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加快培育示范典型,引领转型升级。适时扩大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覆盖范围。完善畜禽养殖用地政策,保障规模养猪场户发展用地。支持生猪企业区域化全产业链发展。(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八)加快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省财政出台稳定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种猪场、生猪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综合贴息贴费支持,对一级以上种猪场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并将非洲猪瘟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各级要加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倾斜力度,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对受影响较大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施临时性生产救助,并落实好省里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要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省畜牧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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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九)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巩固加强队伍,构建有机构、有人员、有手段、有保障,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相互协调、运行顺畅的体制机制。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建设,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强化财政经费保障,确保监测、流调、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食品检查队伍建设和业务经费保障。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加快推进村级动物防疫员改革,各级财政要保障改革经费落实到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十)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加快推进无疫省建设,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与维护经费,支持胶东半岛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鼓励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统筹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生猪调出大县资金,支持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支持企业发展冷链物流配送。调整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推进保处联动,完善补助政策,各市、县(市、区)要足额落实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加快发放进度。深化部门信息共享,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非洲猪瘟早期快速诊断、防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畜牧局、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措施落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强化联防联控。督促从业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省畜牧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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