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3-18 17:4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论述,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推动降低税费负担

1.2022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鼓励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为在疫情期间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并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持续推动降低经营成本

4.落实专利费减缴政策,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施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前10次年费、复审费减缴政策。权利人为单个此类企业的,减缴所列费用的85%;权利人为两个及以上此类企业的,减缴所列费用的70%。

5.继续开展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工作,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6.加大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将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7.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调整会费与服务性收费。

8.2022年2月5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9.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深化金融科技赋能,提升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质效。

10.稳定信贷增量供给,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目标。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稳定。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自主可控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11.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使资金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四、持续发挥援企稳岗政策激励作用

12.持续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国家要求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3.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和投诉处理办法,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14.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15.依托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高效审批服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及时审核、按时审批;申请材料不全的,采取“容缺受理”、“以函代证”方式办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行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制度。

16.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开通绿色修复通道,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满后,只需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不需再提交证明材料即可办理。对企业申请修复较重失信行为的,免费进行在线信用培训、免费提供信用报告。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在天津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在天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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