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国家有关行业规划和区域政策文件,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转移目录》)。
2018年本目录与2012年本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了新兴产业门类。2018年本在原有15个行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装备和节能环保等4个行业。二是明确了产业转移的载体。针对优先承接发展产业中的每个条目增加了承接地。三是提出了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全面权衡各地土地资源、环境容量、市场潜力等因素,对现有存量产业提出需要引导调整退出的导向,对未来不宜再承接的产业予以明示。以下是全文:
工信部《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
2018年11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全国区域工业发展总体导向
第二章东北地区
第一节东北地区工业发展导向
第二节东北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第三节东北地区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第三章东部地
第一节东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
第二节东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福建省
山东省
广东省
海南省
第三节东部地区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福建省
山东省
广东省
海南省
第四章中部地区
第一节中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
第二节中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
山西省
安徽省
江西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第三节中部地区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
山西省
安徽省
江西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第五章西部地区
第一节西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
第二节西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节西部地区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前言
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区域战略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国工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动新时代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国家有关行业规划和区域政策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转移目录》)。
修订工作始终围绕“四个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二是坚持上下联动,统筹兼顾。既充分体现国家产业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和区域发展战略导向,明确各区域的产业发展定位,又兼顾行业、地方合理诉求,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阶段、市场条件等因素,明确各地产业承接发展方向。三是坚持有扶有控,特色突出。立足各地现实基础、比较优势以及功能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重在突出重点和特色,不求面面俱到、不搞同质化竞争;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重在围绕区域资源环境约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放合作。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承接发展相关产业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引导深化区域分工合作,努力构建东北、东、中、西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区域产业发展格局。
2018年本目录与2012年本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了新兴产业门类。2018年本在原有15个行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装备和节能环保等4个行业。二是明确了产业转移的载体。针对优先承接发展产业中的每个条目增加了承接地。三是提出了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全面权衡各地土地资源、环境容量、市场潜力等因素,对现有存量产业提出需要引导调整退出的导向,对未来不宜再承接的产业予以明示。
《转移目录》共五章。第一章“全国区域工业发展总体导向”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确定的四大板块,分别提出了各板块的区域定位和工业发展的总体导向。第二至第五章按照东北、东、中、西四大板块各成一章。其中,每章的第一节“地区工业发展导向”,提出了板块内由省级确定的相关经济带(区),明确区划范围,提出重点发展方向,引导区域错位发展;第二节“优先承接发展的产2业”,提出各地重点承接、优先发展的产业及具体的承接地,产业和承接地按照优先次序排序;第三节“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提出各地引导逐步退出的产业和引导不再承接的产业条目。
《转移目录》重在突出方向性,目的是为产业转移有关各方提供指引,不对未列入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和地区进行限制;也不对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设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区域和产业发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移目录》制定过程中,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了积极配合和支持,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各领域专家学者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转移目录》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广泛吸收了各方面的建议,使本目录得到进一步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调整、相关政策变化及产业发展态势和产业转移工作需要,适时对《转移目录》进行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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