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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具备条件

  •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4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审批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及发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 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以及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等内容。
  • 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 5发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 6发起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 7发起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发起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发起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发起人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 ⑤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 8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发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 9发起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 10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流程

  • 发起人自我评估
  • 发起人项目认证
  • 中小股东出资比例确定
  • 申请材料准备
  • 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
  • 公司章程拟定
  • 筹建审核批复
  • 正式筹备工作准备
  • 开业材料编制
  • 开业申请
  • 开业申请批复
  • 正式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 融资租赁业务
  •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 同业拆借
  • 向金融机构借款
  • 境外借款
  •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 经济咨询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牌照数量

年份 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家)
2011年 18
2012年 18
2013年 18
2014年 30
2015年 47
2016年 52

回顾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历程

金融租赁行业最新动向
【2016年是金融租赁行业大爆发的一年】

【1】漂亮的行业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金融租赁行业资产总额1.94万亿元,不良租赁资产率为0.93%,拨备覆盖率为251.23%,实现净利润182.25亿元。

【2】有效的融资价值——金融租赁公司利用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创新厂商租赁、农机租赁等模式,为缓解“三农”、中小微企业等融资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金融租赁行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余额为1.46万亿元,通过直租为企业设备投资提供融资的余额为3405.07亿元。中小微企业租赁业务余额为7264.66亿元。

【3】民资的进入门槛——民资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更顺畅,银监会持续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支持力度。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52家金融租赁公司(不含3家专业子公司)中有32家含有民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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