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精神,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促进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权责清晰、高质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进一步发挥数据共享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发展,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22年12月31日前,权责清晰、高质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基本建立,数据共享统筹协调能力显著增强,关键领域数据共享成效明显提升。建立自治区层面的政务数据共享议事协调机制,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和普遍共享需求,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和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有关法规规章制度。
2023年12月31日前,权责清晰、高质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形成协调推进有力、技术体系完备、安全管理有序、制度规范健全的政务数据高质量共享新格局。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服务体系全面建成,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规范更加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分级分类应用持续深化,数据风险管控能力持续增强,政务数据共享法规规章制度更趋完备。
二、加强数据共享工作组织领导
(三)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管理机制。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将政务数据管理列入本单位重要职责范围,明确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备份、归档等职责,强化政务数据源头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政务数据管理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政务数据管理评估。完善政务数据管理组织体系。(全区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落实工作,不再列出)
(四)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自治区层面的政务数据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审议政务数据共享重要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数据共享争议等问题;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安全机制建设。协调机制由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有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设立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政策咨询。(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五)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职责。全区各级各部门按照协调机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享责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机构,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能力,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有序、协调有力的政务数据共享格局。(全区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政务数据共享支撑能力
(六)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支撑。依托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迭代升级建设覆盖全区、一体化、智能化的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全区统一的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授权的枢纽,统一受理数据共享与开放需求并提供服务,形成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的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服务体系,有效满足全区各级各部门数据共享需求。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业务外,全区各级各部门原则上要依托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七)提升云网支撑服务能力。强化云网统筹利用,促进云网集约建设、共建共享、统筹管理、协同服务,降低建设运维成本。按需升级扩容壮美广西·政务云,全区各级各部门按要求完成非涉密信息系统迁移“上云”。迭代升级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整合部门互联网出口,拓展电子政务外网服务功能和横向覆盖范围,有效满足基层一线对政务数据的共享需求和业务运转需要。加强电子政务外网移动服务支撑能力建设,满足移动办公、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应急管理等移动应用场景需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将现有各类业务专网与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打通,畅通网间数据共享渠道。(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八)整合构建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通过统筹管理、按需汇聚、整合共享、关联应用等,构建形成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海量政务数据合理分布、安全存储、及时备份、有序调度。加强数据整合,加快建设自然人、法人等全生命周期综合数据库,加快完善人口、法人、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并统一对外提供服务,推进跨领域主题数据库建设,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规范,提升政务数据共享能力,保障政务数据共享服务体系高效运转。(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九)提高数据共享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应用,实现共享数据使用全程留痕和可追溯,提高智能搜索、自动匹配、智能识别水平。夯实互信互认、真实有效的数据共享基础,提升监管能力,推进数据共享智能化、精准化、规范化。(全区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服务水平
(十)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加强政务数据治理,促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实现与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数据的互联共享。不断完善数据回流机制,安全有序推进数据双向共享。(全区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和供需对接清单。建立全区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全区各级各部门按照“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依法依规梳理形成衔接一致、完整有效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定期对目录进行保密风险评估,不得将涉密数据编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对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满足业务需求为目标,编制形成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责任清单纳入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运行管理、及时更新。目录和清单之外的数据共享需求,由相关方面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清单管理。协调推进公共服务机构、相关企业及第三方平台数据等社会数据共享,积极稳妥推动社会数据与政务数据深度融合,明确共享标准,界定共享权责。全区各级各部门需使用社会数据的,可采用协商、采购、合作开发等方式,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打通网间数据共享通道,通过数据接口、批量交换等途径实现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十二)建立高效的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机制。以应用场景为牵引,建立健全政务数据供需对接、共享激励机制,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共享需求统一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在线开展对接。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及时响应需求,提高供需对接智能化、精准化、便捷化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十三)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加强政务数据标准化治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提供单位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制,完善数据纠错、快速响应机制。以应用效果倒逼数据质量提升,运用多源比对、关联分析、快速校核等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可信溯源和校核纠错能力,不断提高政务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十四)提高共享数据应用能力。分级分类推进政务数据在辅助政务决策、支撑政府履职、服务企业和便利群众办理业务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加强在乡村振兴、普惠金融、宏观经济等领域的应用。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原则上不再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复提交。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共享数据的调用类型、数量、频次和应用场景,准确把握共享数据的使用情况和应用效果,分级分类开展数据应用效能综合分析评价,促进共享数据应用能力不断提升。(全区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
(十五)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备份、共享、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数据安全评估制度、安全责任认定机制和重大安全事件及时处置机制,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全周期安全保障措施。(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公安厅、安全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
(十六)加强政务数据供给和使用安全。数据提供方要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共享数据授权管理,按需申请共享数据,严格控制共享范围,确保共享数据规范使用,不被泄露、滥用、篡改,对造成数据安全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应基于应用场景明确的数据共享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健全相关安全管控体系,保障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安全可靠运行。强化对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企业的监管,研究相应管理办法,明确规范和标准,避免数据被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全区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主动防御、协同响应的数字政府一体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持续提升全方位监测预警和安全防护能力。健全完善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广西数字政府一体安全平台,拓展网络安全态势感知范围,加强大规模网络安全事件发现和预警能力。持续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加快推进核心技术研发,强化自主可控技术和产品应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公安厅、安全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配合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六、完善政务数据共享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十八)健全法规规章制度。推动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实现对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的规范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完善电子证照等领域制度建设。(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司法厅负责)
(十九)完善标准规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围绕与数据共享相关的业务、技术、安全、管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制修订关键标准规范,推动制定各行业核心数据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政务数据共享的目录分类、采集、交换、平台对接、安全保障等方面标准规范。(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七、强化政务数据共享的实施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抓落实,做好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二十一)做好经费保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合理安排经费支持政务数据共享,把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把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对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经费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党委编办〔绩效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二)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既精通政府业务又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开展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全区各级各部门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合作交流,推广数据共享应用成功经验。(全区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监督评估。充分发挥监督评估的导向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办法,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价,客观公正评估政务数据共享成效,形成良性工作机制。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进行重点督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